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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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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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一男子刚刚抢劫得手,却被撞成重伤。出狱后,该男子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一分不赔。
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小杨驾驶二轮摩托车,小王坐在车后,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某路段时,发现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只包,二人便起了歹意。小杨驾车故意接近,小王突然用力拉断包带将包抢走,并与小杨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然而仅仅数分钟后,两人骑乘的摩托车在不远处被顾师傅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小杨死亡、小王重伤。
交警部门认定小杨与顾师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王无责任。事后,小王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不仅为治伤花费6万多元医药费,而且因抢劫罪而锒铛入狱,可谓得不偿失。
2018年7月出狱后,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顾师傅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万多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小王实施犯罪后逃跑中,该行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小王损失不应赔偿。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小王实施犯罪行为与小王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别属于独立法律事件。发生事故并非小王故意造成,小王也不负事故责任。小王实施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因其犯罪而被剥夺,小王损失应予赔偿。
嘉宾:叶明奇律师
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
方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小王实施犯罪后逃跑中,该行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小王损失不应赔偿。是否非法的民事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叶明奇律师:非法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因为,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已经失去法律的支撑,自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即法律不保护的是非法行为本身及由该行为完全导致的行为人自己的损害。
如果一个行为定性为非法民事行为,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偿的。而本案中,车主不是非法民事行为中的相对人,其对王某不具有会造成损害的任何基础。
交通事故也不是仅有王某的逃跑行为就可以造成的,更何况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是无责任的。所以,车主应当为其交通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方弘:法院最终认定王某逃跑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您怎么看王某逃跑的行为?
叶明奇律师:首先,要正确理解什么是非法行为?
第一,本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已经上升为刑事范畴,属于非法行为。
第二,如王某在抢劫过程中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财物受损,即行为本身导致的损害,可以认为是非法行为的延续。
第三,如王某在抢劫过程中,受害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反抗导致其受伤的,也属于非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均可定性为非法行为。
但王某抢劫后的逃跑是一种本能行为,“跑”这种行为本身没有非法与合法之说。所以,认为王某逃跑是非法行为,本身存在概念错误。
方弘:王某逃跑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赔偿?为什么?
叶明奇律师:在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王某是无责任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在抢劫行为中,王某是加害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且已经受到法律制裁。 但在交通事故中,王某又属于受害人,属于无责任方,其人身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九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只有四种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四种行为之一。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条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还有四种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修理后因价值降低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同样,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的四种情形之一。
对私权利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必须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王某因和车主顾师傅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并且车主顾师傅已经被认定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方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小王诉请。小王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小王、小杨飞车抢劫后驾车逃离犯罪现场,不久后即在不远处发生交通事故,从行为顺序性和时空连续性来看,其逃离犯罪现场属于犯罪行为的延续阶段,两人驾乘摩托车慌不择路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非两个独立事件,小王受伤是其实施犯罪所发生的附带损害。
机动车交强险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目的在于通过分散风险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损害填补。小王在逃离犯罪现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非从事合法民事活动中受害,不能让其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负。司法裁判应树立正确价值导向,符合最基本正义价值,故本案中小王不能获赔。如何看待法院判决?
叶明奇律师: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即《民法总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王某而言,他的抢劫行为,法律必须惩戒。而且他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不能因为他的抢劫行为违法,而否定其民事行为,实际上对王某是不公平的。
抢劫行为属于刑事范畴的惩罚。王某被车撞伤,其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属于民事范畴。
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车主承担同等责任。既然车主有过错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就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这才是公平原则。法院的这份判决,实际上免除了交通事故中车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用一个看似维护了正义的行为,掩盖和支持了另外一种违法行为。
我认为,这份判决不具有合理性!
方弘:法官认为小王在逃离犯罪现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非从事合法民事活动中受害,不能让其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我认为“获益”本身还需要打个引号,小王被判处了多年的有期徒刑。另外,他受了重伤。所以,小王因为受重伤而获得的民事赔偿,不能说是受益。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把小王逃跑的行为也看成犯罪行为的延续,也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不予保护。
那么,小偷偷了东西后逃跑,是不是失主发现以后可以把他(她)打伤甚至打死?抢劫犯抢劫了东西已经逃离现场以后,有人可以因为其他仇恨将其随意伤害?显然,这会助长了滥用暴力的行为发生。
因此,看似维护道德的判决,实质上可能已经偏离了法律。所以,判决应该鼓励什么,抑制什么?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当然,小王如果不服二审判决也可以进行申诉。如果能申诉,这个案件是否有一定的改判余地?
叶明奇律师:法院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应该秉承中立的立场。我们不希望用道德去绑架法律。
当然,对小王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司法裁判应该树立一种正义的价值观!
而法院对于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益如健康权应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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