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明奇律师,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 详细>>
律师姓名:叶明奇律师
手机号码:13888118405
邮箱地址:415610223@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246706
执业律所: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国际商厦C座14楼1407号
案情:
2008年3月,昆明建达通信公司(化名)和云南某国有企业就通信管道建设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昆明建达通信公司组织设计、全额垫资施工建设某国有企业所辖片区联建通信管道。
能促成这个项目,对于建达公司董事长娄某江(化名)来说实属不易。尽管合同约定由建达通信先全额垫资,但是娄某江认为国有企业家大业大,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不至于也不可能拖欠仅仅千万的工程款。
2016年4月12日,建达公司将案涉二十个标段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某国有企业应付原告工程款为1559万多元。让娄某江没想到的是,某国企仅支付705万元工程款后,对于剩余854万元工程款一直不肯支付。
为讨要这笔近千万的工程款,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建达公司和某国企先后进行了58次谈判,打了五场官司。期间还多次被农民工上访、堵门闹事讨要工资,与此同时,公司还拖欠着各种材料款被追债、几度濒临破产,董事长娄某江本人也被这笔钱拖得身心疲惫,心力交瘁。
该国企拒绝付款的原因也成为建达公司后续打官司败诉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当初双方签订合同当中约定的一个条款。该条约定,建达公司施工完成后,需要以某国企名义与各通信商签订《地下通信管道出让(买卖)合同》,并由建达公司负责向各通信商催收相应的管道出让金,各通信商将款项支付到某国企的账户,某国企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工程款才支付给建达公司。
某国企认为,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建达公司除了垫资施工以外,还应协助某国企与各通信商签署出让合同,催款、收款。而建达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工作,这笔款有待建达公司协助催收到某国企账户,再全额向建达通信支付,现阶段不应支付。
某国企这样的拒付款理由让董事长娄某江委屈、气愤难耐。因为,并非建达公司没有去催款、收款,而是由于与各通信商签署管道出让合同的主体是某国企不是建达公司,建达公司无权在没有某国企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某国企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或向第三人催收款项。期间,某国企不仅拒不给付娄某江公章也拒不配合合同签章。这使得建达公司根本不可能完成签署出让合同、催款、收款的义务。
败诉:
合同中约定建达公司催款、收款的义务几乎如一剑封喉,让建达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某国企坚称,建达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支付工程款。四处讨要无门的情况下,2019年,娄某江决定胳膊杠下大腿把某国企告上法庭,然而代理律师以侵权为由起诉后却遭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驳回。
制胜关键:
从2007年开始施工此项目,建达公司13年施工却拿不到工程款,这完全就是店大欺客,为了给公司讨个说法,娄某江找到了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叶明奇律师。叶律师经过对案件材料和合同的仔细研究,找到了破解这一不平等条款的有力武器即法理和法律依据。
于是,2020年5月22日,叶律师受建达公司委托将某国企以合同违约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
叶律师认为: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本案原告的主合同义务为按约施工;被告的主合同义务为依照确定的工程量,在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07年9月20日开始实际施工至今,已经长达十三年时间,耗费了大量金钱、时间、人力以及物力,现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早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之外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决定性影响,具有从属性,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
虽然合作协议约定过原告协助被告与通信商签署出让合同,催收出让款,但只是附随义务,协助义务,不属于原告的主给付义务,不影响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协助其办理签署出让合同、催收出让款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主给付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若将此条款认定为被告付款的前提,则属于显失公平,只要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的合法权益就永远无法得到维护。
同时,在先前败诉的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各通信商已经明确认可,已通过出让方式向被告获取案涉工程通信公司使用权,故被告已经自行与通信商签署了出让合同,收取了出让款项。且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通信商付款部分凭证,能够证实,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至少已收取出让款1170万元,但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705万元。
另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约定未签署出让合同、未收到出让金、某国企可以拒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某国企应向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履行按结算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无论是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均是被告违约在先,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权以此抗辩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终审胜诉:
2020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叶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某国企应一次性全额支付建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后某国企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经过多年的艰辛讨债和打官司维权,原本以为如果能拿回100来万工程款都算幸运的娄某江,没想到竟然能等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案件一审期间,叶律师为其申请了财产保全、楚雄法院冻结某国企资金,使得娄某江切身感受到专业负责的律师服务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是某国有企业也必须要遵法守法!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案情:
2008年3月,昆明建达通信公司(化名)和云南某国有企业就通信管道建设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昆明建达通信公司组织设计、全额垫资施工建设某国有企业所辖片区联建通信管道。
能促成这个项目,对于建达公司董事长娄某江(化名)来说实属不易。尽管合同约定由建达通信先全额垫资,但是娄某江认为国有企业家大业大,是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不至于也不可能拖欠仅仅千万的工程款。
2016年4月12日,建达公司将案涉二十个标段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某国有企业应付原告工程款为1559万多元。让娄某江没想到的是,某国企仅支付705万元工程款后,对于剩余854万元工程款一直不肯支付。
为讨要这笔近千万的工程款,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建达公司和某国企先后进行了58次谈判,打了五场官司。期间还多次被农民工上访、堵门闹事讨要工资,与此同时,公司还拖欠着各种材料款被追债、几度濒临破产,董事长娄某江本人也被这笔钱拖得身心疲惫,心力交瘁。
该国企拒绝付款的原因也成为建达公司后续打官司败诉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当初双方签订合同当中约定的一个条款。该条约定,建达公司施工完成后,需要以某国企名义与各通信商签订《地下通信管道出让(买卖)合同》,并由建达公司负责向各通信商催收相应的管道出让金,各通信商将款项支付到某国企的账户,某国企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工程款才支付给建达公司。
某国企认为,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建达公司除了垫资施工以外,还应协助某国企与各通信商签署出让合同,催款、收款。而建达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工作,这笔款有待建达公司协助催收到某国企账户,再全额向建达通信支付,现阶段不应支付。
某国企这样的拒付款理由让董事长娄某江委屈、气愤难耐。因为,并非建达公司没有去催款、收款,而是由于与各通信商签署管道出让合同的主体是某国企不是建达公司,建达公司无权在没有某国企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某国企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或向第三人催收款项。期间,某国企不仅拒不给付娄某江公章也拒不配合合同签章。这使得建达公司根本不可能完成签署出让合同、催款、收款的义务。
败诉:
合同中约定建达公司催款、收款的义务几乎如一剑封喉,让建达公司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某国企坚称,建达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支付工程款。四处讨要无门的情况下,2019年,娄某江决定胳膊杠下大腿把某国企告上法庭,然而代理律师以侵权为由起诉后却遭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驳回。
制胜关键:
从2007年开始施工此项目,建达公司13年施工却拿不到工程款,这完全就是店大欺客,为了给公司讨个说法,娄某江找到了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叶明奇律师。叶律师经过对案件材料和合同的仔细研究,找到了破解这一不平等条款的有力武器即法理和法律依据。
于是,2020年5月22日,叶律师受建达公司委托将某国企以合同违约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
叶律师认为: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本案原告的主合同义务为按约施工;被告的主合同义务为依照确定的工程量,在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07年9月20日开始实际施工至今,已经长达十三年时间,耗费了大量金钱、时间、人力以及物力,现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早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之外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决定性影响,具有从属性,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
虽然合作协议约定过原告协助被告与通信商签署出让合同,催收出让款,但只是附随义务,协助义务,不属于原告的主给付义务,不影响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协助其办理签署出让合同、催收出让款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身主给付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若将此条款认定为被告付款的前提,则属于显失公平,只要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的合法权益就永远无法得到维护。
同时,在先前败诉的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各通信商已经明确认可,已通过出让方式向被告获取案涉工程通信公司使用权,故被告已经自行与通信商签署了出让合同,收取了出让款项。且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通信商付款部分凭证,能够证实,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至少已收取出让款1170万元,但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705万元。
另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约定未签署出让合同、未收到出让金、某国企可以拒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某国企应向建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毕施工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履行按结算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无论是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均是被告违约在先,被告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权以此抗辩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终审胜诉:
2020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叶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某国企应一次性全额支付建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后某国企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5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经过多年的艰辛讨债和打官司维权,原本以为如果能拿回100来万工程款都算幸运的娄某江,没想到竟然能等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案件一审期间,叶律师为其申请了财产保全、楚雄法院冻结某国企资金,使得娄某江切身感受到专业负责的律师服务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是某国有企业也必须要遵法守法!
叶明奇
云南省诚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特聘律师、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专家人才库律师、荣获“名人百科”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行业影响力人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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